福建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推進我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秩序,服務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福建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下稱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下稱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造價咨詢企業的造價咨詢活動進行量化評分。
造價咨詢企業按規定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網址:zjt.fujian.gov.cn)登記企業基本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稱省住建廳)是全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制定評價標準,開發福建省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下稱評價系統),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對全省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信用評價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負責。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監管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實施評價,注重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及時采集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信息,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評價方式和內容
第六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每年度評價一次。信用評價結果由評價系統在每年1月對造價咨詢企業上年度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和自動獲取其他系統的信用信息量化評分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自公示結束或異議處理完結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七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內容由起評分、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造價成果文件質量等5項內容組成。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由上述5項內容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得分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計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計算。具體評價標準詳見附件1。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條 業績信息由評價系統自動獲取福建省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信息登記系統記錄的造價成果文件信息。
第九條 良好行為信息由評價系統自動獲取相關系統登記的信息或按照“誰組織、誰采集”原則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采集。其中,良好行為信息涉及的事項由省級以上部門組織的,由省級評價實施單位采集。
第十條 設區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由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負責采集;省住建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由省級評價實施單位采集。
造價咨詢企業在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過程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造價咨詢企業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登錄評價系統如實填寫,并上傳《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詳見附件2)和相關文書,報案件發生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審核。按時申報的,按規定的扣分值減半扣分執行;一經發現未按時申報的,由案件發生地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在文書印發之日起兩年內,直接采集并按規定的扣分值執行。
第十一條 造價成果文件質量信息由組織成果文件質量檢查的評價實施單位采集。
第十二條 企業主動申報的不良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評價標準要求的,納入評價系統公示。
第十三條 評價實施單位采集或審核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公示的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異議處理,并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應當明確異議處理部門及其聯系方式。
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單位或個人認為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有誤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異議。異議提出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效的聯系方式、事實理由和證明材料。未提供證明材料的,評價實施單位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評價實施單位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異議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異議處理涉及調整信用信息或信用評價結果的,處理意見應當提交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簽。評價實施單位根據處理意見在評價系統變更相關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并備注變更理由,上傳書面處理意見。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鼓勵造價咨詢委托方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擇優選擇信用好的造價咨詢企業。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監管,對于信用排名靠前的可免于作為建筑市場行為監督檢查的對象,信用排名靠后的予以重點監管。
在各類評先評優活動中,將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評價系統上發布。需在其他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當相同。
生效后的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相關資料由作出評價意見結論的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結果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電子數據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二十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
評價工作人員在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住建廳對設區市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發現應當予以評價而未評價、不按規定評價或處理異議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異議受理部門)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閩建筑〔2017〕15號)同時廢止。
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